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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二期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2009-0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二期(以下简称“本工程”)的财务行为,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724号)、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l9—2008)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二期工程的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二期工程可行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07]1792号),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为本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第三条  本工程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做好本工程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监督;依法履行合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资金;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二章    财务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工程的资金核算单位是指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和省级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核算单位”)。核算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本工程实施前,要将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概算)等有关资料提供财务管理部门,作为设置会计账簿、做好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的主要依据;财务人员要掌握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确立核算对象,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省级监测总站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省级监测总站要建立报表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完成项目法人布置的各种报表,按时报送。对发生重大的合同纠纷、违规事件、经济索赔等情况,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
  第六条  核算单位要加强本工程的资金管理,参与本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签订、检查和竣工验收等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核算单位对会计档案要实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分年度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本单位财务部门可暂保留一年;一年期满,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任何人不得自行保存;竣工财务决算的档案要永久保存。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运用
  第八条  本工程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建设。核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规定,建立基建账户,设置专门科目,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工程的中央投资部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有关国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依据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法人申报年度用款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将资金及时拨入项目法人的本工程专用基建账户;逾期不能落实的,项目法人有权缓建相应项目。
  第十一条  本工程的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本工程建设所需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监测车、软件采购、应用系统开发及数据库示范建设由项目法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集中招标采购,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监测点建设任务由项目法人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分解,以任务书的形式委托省级监测总站统一组织实施,其建设资金按照任务书的规定下拨到省级监测总站,各监测点到省级监测总站报账,由省级监测总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本工程的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监测点的建设成本只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和设备投资支出。核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内容设置明细账,做好建设成本的会计核算工作;项目存款利息收入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省级监测总站要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做好本单位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完成各类报表的填制和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概算和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挪用、拆借建设资金。
   第四章  项目合同和工程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应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范围之内,合同签订后交核算单位财务部门一份。
  第十六条  签定合同预付工程款限额比例:建筑安装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首次预付进场准备费为合同总价的5%—7%,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其它合同的工程预付款是合同总价的30%一40%,情况特殊的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45%。软件开发性质类合同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一30%。合同预付款可以低于上述比例。合同价款结算次数可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制定,但必须按合同总价的5%一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  核算单位要按照合同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与承包方结算工程价款:
  第一次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施工企业、供应商或开发商支付工程款预付。
  第二次付款,施工单位要提供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单,并经工程监理工程师签字。设备供应商要提供设备交付清单(设备交付清单必须具有设备中文名称或通用的英文标识、型号、性能、数量和金额),并经甲、乙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签字验收。软件开发商要提供已完
  工作量的工作验收报告,并附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表。核算单位应根据上述手续和法定发票才能付款,结转建设成本。
  支付工程尾款,整个工程项目须通过竣工验收,具有验收鉴定书和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核算单位在项目试用期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八条  核算单位由合同经办人负责向财务部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经办人按照发票原件和有关合同填写付款通知单或报销单,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财务人员才能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财务情况的总结,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由核算单位组织编制。核算单位应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组织财务、计划、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按时完成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核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对少量未完工程的工程款、竣工验收费、核算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期间预留的建设管理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费等费用,可预计纳入建设成本,编入竣工财务决算。需要预计纳入建设成本编入竣工财务决算的未完工程及费用,必须编制明细资料,纳入建设成本编入竣工财务决算,并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工程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核算单位要对各项财产、物资等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具体包括:
  1、对本工程的计划、设计、预算、批文、合同和财务资料等进行清理;
  2、对财产物资和已完工程进行清查核实,做好剩余材料物资的回收,需要处理的材料、设备要公开变价处理,如实入账;
  3、对各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做好预计纳入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正确结转成本费用;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4、竣工结余资金要按照规定进行分配,该上交的及时上交,留用的资金如实入账,不得转移、隐匿;开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后,核算单位发生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  核算单位要在项目建成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过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五条  省级监测总站将编制完成的决算和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一同上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编制该项目的决算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作为建设单位与接受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和建设单位冲减基建投资的依据。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省级监测总站承担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必须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应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和有关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提供真实的会计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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