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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二期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9-0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二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强化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所有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施工、监理、软件购置与开发,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与安装等。
  第三条  本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组织和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工程的项目法人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为本工程的招标人,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于监测点涉及的有关招标工作,项目法人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工程的招投标过程接受监察、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招标人应将本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  本工程的招标事宜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本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二)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三)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工程的招标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因技术复杂或因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条  本工程招标程序如下: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向申请投标的投标人反馈对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审查意见。
  (四)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召开招标文件说明会,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六)投标人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当众开标,共同检查确认标书的有效性。
  (八)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将评审结果报送招标人。
  (九)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进行合同谈判,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为:招标公告,投标须知,一般合同条款,特殊合同条款,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功能、性能要求,供货一览表/工程量清单,工程地点和现场条件,工期,技术规格/规范,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格式,保证金要求,售后服务保证等。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的要求,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轻易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7日左右组织答疑说明会。说明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五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与质量三者关系,合理确定招标项目的标底。招标项目也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八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二)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它关、并、转状态;
  (四)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它经济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情况,以及拟投入的设备情况。投标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能力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确定一个投标总负责人,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都应当具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内各方对总投标人负责,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总负责人对招标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缴纳招标书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退回。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和签名。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书中规定的地点。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投标人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代表、投标人、监督部门等参加。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由其推选的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当众公开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布投标书作废:
  (一)投标书没有密封或缺少投标规定文件的;
  (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三)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四)没有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逾期送达的;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包括联合投标各方的资质文件)。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需为7人(含7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写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按照得分高低的排列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二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但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中标项目不得转让、分包。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资格,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其赔偿因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机密,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探窃招投标的机密。凡在招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串通某一投标人排斥其它投标人的,一经查实,其招标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招标人或招标人有关人员,以排斥其他投标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其投标结果无效,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投标人、其他利益关系人透露有关招标、评标情况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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